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适应对外开放加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税收政策
第一条国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享受国家“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免征20年地方所得税;对兴办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征25年地方所得税;农业、牧业开发养殖的,免征5年农业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免征20年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对合资、合作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免征其再投资部分企业所得税15年,并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第四条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正当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在我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六条国内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入股份占40%以上的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牧业开发养殖的免征5年农业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免征10年所得税。
第七条合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并全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占年产值30%以上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国内客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其产品连续出口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国内外客商以资金、设备、技术等方式对我区现有企业采取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改造,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在保证原上缴所得税基数及正常递增率的前提下,其新增利润15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于再投资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快速折旧的办法。
第十一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征10年所得税,第11年至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二条国内外客商与我区乡镇企业合资、合作的企业和到我区少数民族区域内兴办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一律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十四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兴办企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申报登记费。
第十五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办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土地级别降三级收取出让金。
第十六条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及社会公益型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营销政策
第十七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木材深加工企业,生产所需木材在现行市场价格基础上优惠10%。
第十八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利用地产次、小、薪材搞加工的企业,所需原料在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5%。
第十九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购买我区地产原料(木材),在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
第二十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购买中小型亏损企业的,所买企业的贷款、债务、所欠职工工资一律挂账,企业固定资产按评估价的80%计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租赁中小型亏损或濒危企业,在按规定正常计算租金的基础上优惠20%。
第二十二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非林非木、资源开发型的企业,所需水费、电费按现行价格的80%收取,免收土地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独资、合资企业并全部包销产品的,所需地产原料(木材),在现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5%。
第四章其他政策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外商及其家属在本地区境内使用人民币支付消费时,其收费标准与中国公民相同。外资企业税后按规定应分得的利润可汇出境外。
第二十五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都可以跨类别、跨行业核准经营范围(不含国家限定行业)。国内外客商所办企业属我区批准权限内的,在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由外贸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3日内办完一切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排水、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均按本地区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兴办工业企业,申请落户的,免征城市增容费。其随迁子女升学、参军、招工等,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在我区所辖的电台、电视台、报刊、公共汽车和其他建筑物上作广告,其广告费给予50%优惠。
第二十九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产品,属强制安全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管理的,在批量投产前在我区经销,生产合格产品经地区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查处。
第三十条国内外客商按我区总体规划搞房地产开发的,实行优先用地,优先立项,并享受我区安居工程优惠政策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举办的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费。
第三十二条我区居民用外商亲友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外资占总投资额的20%经审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到我区投资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委托、承包、租赁、买断我区中小型亏损企业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各条涉及免征,减征的税收款项属于超出国家、省有关政策部分的,一律实行税务先征,财政返还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适用于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客商。
第三十七条本政策如与过去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由地区行政公署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