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1、外来投资者购买我县厂房建企业的,免交契税。
2、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发上(含100万元),5年内缴纳的企业新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由财政给予50%的补偿。
3、鼓励区外优势企业我县生产、加工型企业联合经营。外来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发上,总投入资金占我县企业资产总值25%以上,合作期限5年以上,合营企业完成企业上交利税后,超交部分缴纳的地方新得税外才按地例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3年的金额补贴。
4、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式资产投入改造我县亏损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扭亏后,3年内缴纳的新得税,增值税25%部分,由财政金额补偿。
5、区久企业兼并收购我县生产、加工型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上,超基数部分缴纳的新得税,由财政给予3年的金额补偿。
二、土地政策
1、来我县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新购土地,能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三年付清:第一年可付50%以上,第二年可付余额的80%以上,第三年我全部付清。
2、收购我县内亏损、关停、倒闭的生产、加工型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对企业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按30%的标准收取土地转让金。
三、收费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2、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验资,按正常标准的50%收费;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一年内按50%优惠。
四、服务保护政策
1、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在各种证件备齐的情况下,由招商部门来到一站式服务办法,在三个月工作内办完一切手续。
2、在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过招商部门确认后,由交通警部门发故免检牌证,除有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准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
五、中介人奖励政策
1、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部分的50%到位资金及使用年限,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
2、引进设备的,由县招商办确认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给引资人。
3、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高标入股,使企业盈利或减亏的,由受益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