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1、招商引资企业创办后正常经营,从纳税年度开始,将企业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用于奖励纳税企业。北药开发、野生浆果加工项目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其他大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中型项目(投资0万元)第一年到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40%奖励;小型项目(投资万元)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
2、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者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缴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局一次性为其建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二、土地政策
凡符合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三、收费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费用。
2、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县招商引资的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2、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