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1、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对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从纳税年度开始,3年内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70%奖励;年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项目按50%奖励;年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项目按30%奖励。
2、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建成后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二、土地政策
凡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三、收费政策
对新办外来投资企业,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招商局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组,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2、简化审批手续。凡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其行政审批事项,均由招商局代办,尽快办结,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二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时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县招商局确认后,由交警部门为其办理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五、中介人奖励政策
对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按投资者投入的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二是按引进投资项目建成后企业的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由县政府进行奖励,即引进大型项目的,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年末以前累计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中型项目的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小型项目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