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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察】国务院出台“20条”,外资企业或迎2017黄金时代

| 招商动态 |2017-01-24

"20条"出台,外资企业或迎黄金时代

——解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随着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的大幅度加速,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如何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成为新形势下的重要任务。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一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根据《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调查显示,我国仍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东道国之一。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将中国作为全球首选投资目的地的企业较上一年增多,68%的会员企业有扩大在华投资的计划。截至2016年底,我国累计吸引外资超过1.77万亿美元。2016年,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量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813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2%。

2017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近期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具体提出了包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在内的3个方面共计20条的实施措施,着眼于国内外形势变化,强调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现将《通知》中的重要问题梳理如下:

一放宽部分行业外资准入限制

《通知》原文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建纬解读】

近年来,我国积极扩大开放领域,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相比,还需加快开放步伐、加大开放力度。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正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再次修订,拟将2015年版目录中的93条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2条,目录修订稿已上网征求完意见,未来将进一步完善新版目录。

二支持通过发展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

《通知》原文

“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建纬解读】

制造业是振兴实体经济的关键,为鼓励外商在制造业加大投资、优化结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发展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第二,《通知》进一步放开制造业,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第三,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通知》规定将继续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通知》原文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高标准制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推进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建纬解读】

该条从制度上保证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期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在业务牌照审核、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注册登记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参与。

四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通知》原文

“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建纬解读】

该条款通过授权于地方,促进地方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发展。该条措施不仅适用于外资,也适用于内资。

近两年,各地方政府积极结合地方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政策。例如,广西省于2016年7月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要本着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对承担本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园区,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等进行激励;同月,桂林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回书广西省的通知,结合地方特点,发布《桂林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等;2016年12月,抚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临川温泉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在土地、财政扶持优惠和收费优惠三个方面制定规定,进一步加快了临川温泉景区发展,吸引国内外企业和资本来景区投资,把景区打造成为集旅游休闲、健康养生、文化创意和特色小镇为一体的旅游产业综合体。

典型案例

上海一建诉呼玛县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呼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约定由上海一建在呼玛县团结水电站水库投资开办综合养殖企业,总投资500万元,2005年投资300万元,2006年投资200万元,项目于2005年5月开始开工投入生产,呼玛县政府给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议签订后,上海一建于2005年10月8日购买了165055元的鱼苗投放在水库内,并自行购置养鱼设备。2006年2月,呼玛县政府将团结水电站水库整体连同上海一建鱼苗款165055元转让黑龙江省信昌地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一建为返还投资款事宜,每年均以直接口头方式向呼玛县政府提出要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上海一建于2013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回投资及赔偿损失。

经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呼玛县政府与上海一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呼玛县政府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单方转让水电站并将上海一建所投入的鱼苗款作为水电站债务一并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上海一建关于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相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该案作为黑龙江省法院年度服务保障大局优化发展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规范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在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常出现政策实施不连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行为及单方修改或解除合同等违约行为,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对政府的违约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有利于今后各地方政府规范自身的招商引资行为,从而进一步保障广大企业的权益,优化地方经济的良好发展。

五积极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吸引外资

《通知》原文

“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扩大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

【建纬解读】

该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来保障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支持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资金、土地等优惠政策。此外,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通知》的要求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背景介绍】

一、外商投资项目分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的产业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态度及政策框架。前述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四类,即: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及禁止类。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为依据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项目加以明确细化,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允许类项目不列入《指导目录》。

1、鼓励类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类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类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禁止类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类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部分行业领域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法人,首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运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行业领域的不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也有其特殊性。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在主管机关方面,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在特殊企业申请方面,若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其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其设立由商务部审批,其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最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特别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在审批管理机关方面,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如果企业计划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则由商务部进行特殊审批后,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不允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针对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集中体现在商务部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的要求,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2)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3)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4)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1)的规定。

在审批单位方面,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向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此外,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若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则其中的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2)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3)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针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特别规定集中体现在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15修订)》。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1)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2) 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3) 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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